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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期之二:《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9-26国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从2010年1月日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请避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