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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期之二: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6-05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粤财综〔2014〕89号
一、文中对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的政策是如何明确的? 答:“免征堤围防护费省级收入”指对企业减免征收10%的堤围防护费。即:在2013年发布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基础上(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再对企业征收标准下调10%,两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
二、该政策从什么时开始执行?答:对全省企业(不含广州,广州已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下调50%的政策执行)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5月(含)以后的堤围防护费,从2014年6月1日起,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免征10%。对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4月(含)以前的堤围防护费,按原标准征收。
三、企业需要改变原有的申报做法吗?答:不用。企业维持原申报方法不变。即:企业按实申报“应税金额”(计费基数),地税大集中征管系统将自动在原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0%计算“应纳税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