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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期之一: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办理2013年度禅城区“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的通告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4-03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办理2013年度禅城区“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的通告

一、资格登记时间及对象

(一)资格登记时间:2014330日始至2014630日止,我区2013年度“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纳税人需办理堤围防护费征收资格登记手续。

(二)资格登记对象:“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纳税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企业年度营业(销售)额和批发营业(销售)额认定书的视为“专业批发”商业企业:

1.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2.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以上(企业批发营业(销售)额的确定详见附件一)。

注:批发营业(销售)额指批量购进货物直接销售额,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年营业(销售)额指企业年度销售和生产总额。

二、征收政策及具体缴费方式

(一)征收政策: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对2013年度符合条件的“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执行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

(二)具体缴费方式:经与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具体缴费方式确定如下:

1.2013年度已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1.2‰计征堤围防护费,经核定后符合“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缴,其多征部分可实行抵缴,数额较大者可实行退缴。

2.2013年度已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征堤围防护费,本次核定期内不按期申报登记或经本次核定后不符合“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1.2‰计缴,其少征部分实行追缴。

3.凡经本次核定为“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3年度按年度营业(销售)额的0.5‰计缴;核定结果作为2014年度征费的参考依据,按最新文件要求,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的规定,2014年度暂按0.4‰(即0.5‰下调20%)征收。

三、资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2012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四)(一式四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2012年年检盖章)(一式一份)

(三)企业1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一式一份)

(四)企业年度营业(销售)额和批发营业(销售)额认定书(可由本市内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在市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有包含该项内容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注: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申报表需由国税部门加盖业务受理章,企业年度认定书需加盖相关资质公章。

四、办理资格登记地点: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地址: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B105室)。咨询及办理电话:82361343。联系人:肖小姐、黄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