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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如何扣除?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6-02

有小伙伴咨询——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赡养老人是如何扣除呢?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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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


01 扣除标准及主体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2 涉税对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03 享受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04 备查材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热点问答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操作步骤

首先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再点击赡养老人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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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填写赡养老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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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填写被赡养人信息、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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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选择申报方式,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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