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相关问题解答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06-0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继续教育相关问题解答
1、“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怎么填?需要上传什么证明材料?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问题解读中规定,“工作证明”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一致,均指会计人员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最早时间。原《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 年 11 月 5 日实施的新《会计法》取消了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在本市会计人员库中没有信息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既不能早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学历载明的毕业时间。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能早于 2017 年 11 月 5 日。在附件类型“首次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材料”中,应上传人事档案材料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会计工作年限审验,均以此次采集的时间为准。“在岗”期间将自动累加其会计工作年限,“不在岗”期间不计入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2、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修改?
《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 号)相关问题解读中规定,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采集对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因换发、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首次发证时间(或发证时间)晚于实际依法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财政部门现场提交财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实质性证明材料(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本人签名盖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表等)申请变更,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变更且只能变更一次。
3、什么人需要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
4、继续教育一定要参加吗?
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本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5、如果忘记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补救办法嘛?
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因故未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在次年补学。即仅可以补学上一年度,不可跨年度补学,所以无特殊原因请及时参加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