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

视同销售案例分享

作者:佛山四海会计培训中心 来源: 日期:2014-06-24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关于视同销售的案例,碰巧最近大家都在学习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总结出来与大家分享。

案例分享:红星贸易公司从ABC公司进口葡萄酒10000支,其中50支为样板(对方无偿赠送,无需支付货款),关税完税价格为500000元,关税税率为14%,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税款由报关公司代垫支付,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后,红星公司销售给永利酒庄2000支,不含税单价为70元,其中20支作为样板赠送给对方。问:该业务如何作会计分录?如何作报税处理?

其实如果只是单纯进口和国内销售,本案例并不复杂。主要的疑问是样板葡萄酒应该如何处理。经过翻查有关书籍和咨询当地税局,对于该部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4种情形之一,所以允许抵扣。对于给永利酒庄的20支样板葡萄酒,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当然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过分析以后,这个业务就变得简单多了,报税处理也可以按正常操作。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500000×14%=70000(元)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500000+70000)×10%=57000(元)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500000+70000+57000)×17%=10659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葡萄酒  6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7%  106590

贷:应付账款—ABC公司  497500

   应付账款—报关公司  233590

   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  2500

借:应收账款—永利酒庄  1621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8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  23562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492

贷:库存商品—葡萄酒  125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  23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4146

贷:库存商品—葡萄酒  124146